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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省出台VOCs专项治理方案:鼓励企业使用水性漆,加强水性漆产品研发及推广应用

2016-10-26

山东省环保厅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、省林业厅、省国土资源厅、省财政厅5部门于8月下旬联合印发了《山东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方案》(以下简称《方案》)等5个行动方案,要求进一步加强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(VOCs)污染防治工作,降低VOCs排放总量,改善大气环境质量。


    《方案》提出的治理范围包括有机化工、石化、包装印刷、表面涂装等重点行业。


    《方案》提出,大力推动重点行业开展VOCs专项治理,坚持突出重点、以点带面、分步实施的原则,加强重点行业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和废气治理,提升企业工艺装备水平和VOCs污染防治水平。到2017年年底,VOCs污染重点监管企业全部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,重点治理项目全部完成,已建治理设施稳定运行,VOCs排放总量明显下降,稳定达到相关控制标准要求。


    《方案》要求,加强工艺废气的集中收集和治理。油墨、粘胶剂、有机溶剂等挥发性原辅材料应密封贮藏,沸点较低的有机物料应配置氮封装置。产生VOCs废气的工艺线应设置于密闭工作间内,配备有机废气收集系统。无法设置密闭工作间的生产线,VOCs排放工段应设置集气罩、排风管道组成的排气收集系统。根据废气组成、浓度、风量等参数选择适宜的技术,对车间有机废气进行净化处理。对单一组分的高浓度有机废气,应优先考虑回收利用;对难以回收利用的有机废气,应采用催化燃烧、热力焚烧以及其它适用的新技术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。

    

    《方案》确定,2016年9月底前,山东省各市组织对辖区内重点行业VOCs排放企业进行全面梳理,完成辖区内重点行业VOCs排放现状调查工作,明确VOCs排放企业清单,建立重点监管企业名录,并将VOCs排放重点企业监管名录报送省环保厅。


    《方案》提出,要提高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使用比例。鼓励企业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水性、高固份、粉末、紫外光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涂料。


    降低单位产品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。鼓励企业采用静电喷涂、淋涂、辊涂、浸涂等涂装效率较高的涂装工艺,单位涂装面积的VOCs排放量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。


    建立台账,记录生产原料、辅料的使用量、废弃量、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。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。


    加强工艺废气的集中收集和治理。涂料、稀释剂、清洗剂等含VOCs的原辅材料应储存或设置于密封容器或密闭工作间内以减少VOCs的无组织排放。喷漆、流平和烘干等产生VOCs废气的生产工艺应设置于密闭工作间内,配备有机废气收集系统。除工艺有特殊要求外禁止露天和敞开式喷涂作业。因工艺要求无法设置密闭工作间的,VOCs排放工段应设置集气罩、排风管道组成的排气收集系统。经收集的有机废气应采用催化燃烧、热力焚烧以及其它适用的新技术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。  


    《方案》提出,要强化科技支撑。积极研究制定各重点行业的VOCs治理技术指南,开展VOCs污染防治技术的研发与应用试点示范,推广VOCs污染治理先进技术。鼓励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和对外引进相结合的方式,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VOCs废气处置工艺和技术装备,大力发展VOCs治理产业。进一步加强产学研合作,鼓励联合开展VOCs排放控制对策和技术政策研究,加强水性涂料、油墨、胶黏剂及低毒、低害、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的研发推广应用,对各重点行业生产工艺及过程管理进行优化。积极组织各类VOCs排放治理技术、经验交流和培训活动,为VOCs治理工作顺利实施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。  


    《方案》要求,加快制订重点行业VOCs排放标准,逐步完善VOCs排放标准体系,引导重点行业提高生产技术和污染控制水平。加快研究制订VOCs排放总量管理配套政策,将VOCs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,对重点行业实行VOCs减量替代。加强重点行业VOCs排放系数、核查核算方法及排污收费政策研究,逐步制定并实施VOCs排污费征收及减排扶持政策。鼓励企业选择第三方环境服务公司参与VOCs污染防治工作,为企业提供治理方案、排放量申报以及监测等环保服务。


    《方案》提出,2017年10月底前,各市组织辖区内有机化工企业按计划完成首轮LDAR工作,并将首轮LDAR报告报送所在地市环保局;全省重点行业VOCs治理项目全部完成,已建治理设施稳定运行。(文章来源:涂界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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